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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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蔡協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智榮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謝智榮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謝智榮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因於法不合,是依上
開規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
若逾期未為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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