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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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陳耀堂
蔡朝明 謝錦堂 謝錦賜 黃廈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查報訴之聲明所示土地及房屋之客觀價值,原告具狀表明因附近長期無交易紀錄,需求助專業不動產鑑價,始能陳報。為免訴訟延滯,並因訴訟費用之核定裁繳,即造成當事人過多額外勞費(此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經重新檢視原告訴之聲明及其事實理由,認應逕以抵押權設定擔保數額核定訴訟標的價值為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即訴之聲明請求塗銷之各擔保債權金額加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即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