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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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雅妮 即光苑美髮造型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語宸 間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