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素真
代 理 人  曾令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所明定。復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第三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三之說明,可知法庭錄音光
碟因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性及流通性,
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
,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為避免法庭錄
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原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
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本院於110年3月26日裁定通知聲請人
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
由,該裁定業於同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
,是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何種法
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事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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