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42號債權人漢台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弘彬 即 兆峰 美食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兆峰美食坊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