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1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宏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簡宏裕 、 高欣宜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5年5月5日107年4月15日2,000萬元臺北市○○區○○○路0段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