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書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54、10514、16117、16421、17582、17719、17978、18249、18250、21715、25822號,111年度偵字第5621號)及追加起訴(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23535號,111年度偵字第20321、20322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20126、23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劉書維有罪暨其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均撤銷。
劉書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4至27、32至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劉書維知悉金融帳戶資料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而預見將之提供予他人使用,並依指示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轉交予他人,可能成為詐欺犯行中之一環,且其等行為均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竟仍均基於縱使發生前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⒈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5至27所示,由劉書維與 李政達錢志維 (均另案審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⒉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由劉書維、 林志賢高翊程 (上2人經原審判決確定)與李政達、錢志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⒊就附表一編號32至43所示,由劉書維與李政達、錢志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提供人頭帳戶階段:
劉書維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錢志維。
㈡向被害人行使詐術階段:
李政達、錢志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確保上開帳戶在其等實質管控下,即於社群網站臉書上之「全民戰役」粉絲專頁張貼協助搶購疫苗可輕鬆獲利之虛偽貼文,或佯稱各類投資管道名義,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4至27、32至43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4至27、32至43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入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劉書維永豐、合庫、中信帳戶。
㈢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階段:
劉書維接獲錢志維之指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4至27、32至43所示之提領或轉帳時間,提領或轉帳前揭各編號所示由劉書維提領或轉帳之金額,而提領後之款項悉數交付錢志維轉交予李政達,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 吳芸 等人訴由 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等警察機關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追加起訴之適法性: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其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因認上訴人即被告劉書維(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先以110年度偵字第10254號等提起公訴(即原審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下稱A案),嗣查獲被告另有收取其他被害人遭詐騙贓款之犯行,遂分別在A案於112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前之112年5月5日(110年度偵字第19969號等,即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下稱D案)追加起訴,有原審刑事科章戳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憑(D案原審金訴卷第5頁;A案原審金訴卷二第213頁),是A案與D案間均符合「一人犯數罪」之關係,依上開說明,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於法無違,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後述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在卷可稽(參本院金上訴374卷第175、225頁),就本判決所引用各項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被告有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到庭,然其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詳本院金上訴374卷第19頁上訴理由狀)均坦承犯行,核與同案被告林志賢、高翊程、錢志維、 姚世奇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4至27、32至43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劉書維永豐帳戶、合庫帳戶、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同案被告錢志維、林志賢手機對話紀錄及聊天室資料擷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原審110年聲搜字第520、858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客觀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存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限本人交易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而同意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匯入或提領款項者,亦必係與該他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而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申辦帳戶以利匯入、提領款項,實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請該人代為轉匯或提領後交付於己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託他人代為匯款或提領款項之情形,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應可合理懷疑所匯入之款項可能係詐欺所得等不法來源。查被告供稱:他們跟我說是賭博的錢,但我覺得怪怪的,因為他們叫我領錢都領的很即時,而且當時錢志維都陪在我旁邊一整天,下午才走掉等語(A案原審金訴卷二第383頁);是由被告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均已預見該等提領之款項亟可能係他人之不法所得,卻仍容任其發生而為本案行為,堪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確定。
四、論罪: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本案被告洗錢行為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被告之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另被告於偵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無所得可供繳交,依新舊法規定均可減輕其刑,自無庸比較,逕行適用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即可)。
㈡核被告劉書維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
至19、24至27、32至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20126、23535號移送併辦意旨,與原起訴、追加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與同案共犯李政達、錢志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5至27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與同案共犯林志賢、高翊程、李政達、錢志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同案共犯李政達、錢志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編號32至43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上開各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俱為想像競
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
4至27、32至43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認被告各次之犯行均構成累犯,並提出被告繳納罰金收據、執行指揮書及相關判決資料等件為憑,本院審酌被告形式上固然符合累犯之規定,然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於本案有何應予加重其刑之必要性,則基於法院中立審判之精神,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爰不予加重其刑。惟被告上開前科素行,仍得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量刑事項予以審酌,以充分評價其等所應負擔之罪責,附此敘明。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8月2日新增訂施
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詳上訴理由狀),均坦承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依原審認定,被告本案並無犯罪所得,應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雖本條項之減刑規定係於被告行為後方新增,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仍應採對被告有利之上開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15至16、18至19、24至27、32至4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減輕其刑。
⒊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就所犯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歷次審判中均有自白,且無犯罪所得可供繳交,俱如前述,原應依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上開犯行,俱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⒋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從一重處斷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度非輕,而涉犯該罪名之人,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本院審酌被告主觀上係屬間接故意,主觀惡性相較於直接故意者為輕,且就本案之分工角色並非屬主導犯罪之核心地位,又未因本案獲有報酬(詳如後述),終究與一般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動輒獲利高達數十萬元乃至數百萬元之犯罪情節重大者有所不同,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與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部分,遞減輕之。
五、上訴之論斷: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
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均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新增並施行,原審未及比較適用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以及適用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予以減刑,尚有未恰;被告上訴主張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將個人所申辦之永豐、合庫及中信等3個帳戶提供
予他人使用,並依指示提領或陪同共犯高翊程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後,悉數轉交他人,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並使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而掩飾隱匿該去向及所在,紊亂我國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顯非可取;且其前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復考量其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並就洗錢之犯行自白,且與被害人吳芸、 王華驥 成立調解,有原審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等件附卷可參(參A案原審金訴卷二第185至187頁;A案原審金訴卷三第173至174頁);及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被告各次犯行所提領、轉匯或收取金額之多寡、分工角色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暨斟酌被告上開各罪所處斷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且其所犯上開各罪手法相似,且犯罪時間甚為緊密,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依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
⒈按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供本案聯絡其他共犯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存摺,為登載交易紀錄所用之物
,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尚非密切,難認供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另被告表示已將提領所得之款項轉交予他人,且未獲有任何
報酬,而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問題。
⒋本案洗錢之財物,業經被告將提領所得之款項轉交予他人,
已如上述,且依據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仍然存在,自無從依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原審對被告不另為無罪、公訴不受理部分,因檢察官並未上訴,自不在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內;另同案被告林志賢、高翊程、 李家惠李戴素 茱、 謝富守 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自不另論列,均附此敘明。
七、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已如上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州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協展、陳建州移送併辦,及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車手、提款或轉帳時間及金額證據出處本院主文1(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1)吳芸109年12月29日20時2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0時55分許,2萬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115至119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127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128至132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109年12月31日14時42分許,匯款2萬9,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2月31日15時19分許,180萬3,000元。110年1月8日21時19分許,匯款2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9日00時21分至23分許,提領2次,共計4萬10元。110年1月22日14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2(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2) 陳韋廷 110年1月8日20時13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8日23時53分許,1萬1,77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139至142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153至154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154至17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11日20時4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1日22時38分許,5萬15元。於110年1月14日21時4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5日0時1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重義門市提領2萬5元。於110年1月22日12時43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23萬元。3(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3)張簡 李宜蓁 於109年12月29日20時23分許,匯款2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0時55分至56分許,3萬10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181至183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191至19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10日13時57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0日18時25分許,2萬5元。於110年1月14日10時19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4日12時53分許,9萬15元。於110年1月14日14時1分許,匯款2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4日14時22分許,17萬元。於110年1月22日12時53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0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23萬元。4 董昱家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5(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5) 郭展宏 於109年12月29日20時12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0時55分許,2萬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201至204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207至211頁、220至221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213至220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5日9時27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5日10時33分許,51萬3,000元。於110年1月22日14時3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6(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6) 許荺晞 於110年1月4日21時2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5日0時9分許,2萬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229至232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268至270、272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251至267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6日19時15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6日)0時59分許,2萬5元。於110年1月7日18時15分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7日)0時52分許至1時13分許,轉提18次,共計1萬226元。於110年1月9日16時2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9日20時15分許,3萬15元。於110年1月10日17時13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0日18時26分許,2萬5元。於110年1月20日15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0日17時54分許,12萬元。7 方琦翔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8(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8) 郭佩芳 於109年12月29日20時15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0時55分許,2萬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283至284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293至295頁)3.對話紀錄截圖各(A案警二卷第299至30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09年12月29日20時33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0時56分許,1萬5元。於109年12月30日14時45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31日)15時59分許,2萬5元。於110年1月4日13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4日15時7分許,5萬15元。於110年1月5日15時47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5日15時54至55分許,提領2次,共計4萬10元。於110年1月8日21時3分許,匯款8,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9日0時22分許,2萬5元。於110年1月10日9時57分許,匯款8,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0日10時1分許,1萬2,015元。於110年1月22日14時1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於110年1月22日14時16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同上。9(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9) 林綉珍 於110年1月9日17時27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9日)20時15分許,3萬1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319至323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337至33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乙警卷第97至12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於110年1月19日10時53分許,匯款2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18萬元。於110年1月20日22時46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1日1時46分許,11萬元。於110年1月20日22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22日13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10 莊琇云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11 蔡奕歆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12 張淯甯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13 張心慈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14 黃莛閎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15(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15) 許博文 於110年1月5日23時50分許,匯款985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5日23時50分許,5,01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347至350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363至364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361至362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19日12時33分許,匯款4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18萬元。於110年1月22日14時48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16(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16) 李嘉容 於109年12月30日10時1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1.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11時35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東水湳分行臨櫃提領95萬元。2.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15時56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萊爾富 太平新福店提領4萬元。1.警詢、偵訊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417至421頁、A案偵三卷第99至103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443至449頁)3.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文件(A案警二卷第451至46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於110年1月1日13時54分許,匯款4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2日7時39分至40分許,提領2次,共計4萬10元。(起訴書誤載為匯款轉出)於110年1月5日9時14分許,匯款52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1.李家惠,110年1月5日10時33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臨櫃提領51萬3,000元。2.李家惠,110年1月5日11時1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林庭店提領4萬元。於110年1月11日15時24分許,匯款441萬3,000元至劉書維合庫帳戶。1.劉書維,110年1月12日9時21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11萬元。2.劉書維,110年1月12日9時3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350萬元。3.劉書維,110年1月13日10時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4.劉書維,110年1月14日11時59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115萬元。於110年1月12日14時38分許,匯款62萬4,000元至劉書維合庫帳戶。於110年1月14日11時17分許,匯款124萬3,470元至劉書維合庫帳戶。於110年1月20日11時12分許,匯款479萬9,520元至 李戴素茱 元大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劉書維合庫帳戶】。1.李戴素茱,110年1月20日12時51分許,至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臨櫃提領200萬元。2.李戴素茱,110年1月20日15時13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前金分行臨櫃提領52萬元。17 李春生 (同案被告李家惠、謝富守部分)18(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18) 陳建順 於110年1月4日15時9分許,匯款10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4日15時12分許,10萬1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369至374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38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391至412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22日11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2分許,23萬元。19(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19) 劉書韻 於110年1月11日0時56分許匯款2,000元至李家惠合庫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1日,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二卷第475至478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二卷第493至498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二卷第501至50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於110年1月11日14時35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李家惠合庫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2日13時9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合庫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2日,15萬元。於110年1月12日13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合庫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2日15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合庫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2日至13日,提領(含轉帳)14次,共計10萬8,405元。於110年1月12日15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合庫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3日13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一銀帳戶。謝富守,110年1月13日16時2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前中門市提領2萬5元。於110年1月13日13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一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3日15時28分至16時15分許,提領(含轉帳)5次,共計20萬元。於110年1月13日14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一銀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3日14時4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一銀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4日13時33分許,匯款10萬元至李家惠一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4日13時57分許,10萬元。於110年1月15日14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5日15時2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苓雅分行臨櫃提領30萬元。於110年1月15日14時4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5日14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5日16時16分許,匯款8萬8,888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5日17時00分至0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大寮正順門市提領9萬元。於110年1月17日15時55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7日16時19分至23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大寮正順門市提領12萬30元。於110年1月17日15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同上。20 鄧文逸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21 高婉蓉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22 張家蓉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23 陳可欣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24(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25、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王華驥於110年1月22日15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6時38分許,6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十二卷第275至277、289至290頁)2.匯款證明(A案警十二卷第288頁;A案併丙警二卷第265、267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十二卷第294至297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於110年1月22日16時1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5日10時15分許,10萬元。於110年2月26日16時48分許,匯款34萬元至高翊程高雄三信帳戶。高翊程,110年3月2日12時3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灣子分社臨櫃提領33萬5,000元。25(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26) 蔡慶賢 於110年1月2日21時24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3日7時46分許,2萬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五卷第101至105頁)2.匯款證明(A案警五卷第119至121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4日20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4日22時54分至110年1月5日0時9分許,提領(含轉提)7次,共計4萬3,490元。於110年1月8日20時46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8日23時53分至同年月9日0時21分許,提領(含轉提)2次,共計3萬1,780元。於110年1月14日13時17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4日14時22分許,17萬元。於110年1月22日14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26(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27) 魏佩君 於110年1月22日15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十六卷第45至47頁)2.匯款證明(A案警十六卷第4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十六卷第49至6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27(即A案起訴書附件編號28) 陳期棉 於109年12月31日18時14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謝富守,110年1月1日7時31分許,至屏東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金樹門市提領2萬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警十六卷第45至47頁)2.匯款證明(A案警十四卷第302、304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十四卷第305至321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4日19時33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4日22時18分許,2,367元。於110年1月4日21時23分許,匯款1,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4日)0時9分許,2萬5元。於110年1月8日21時22分許,匯款2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8日)00時22分至23分許,提領2次,共計4萬10元。於110年1月14日12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4日12時53分許,9萬15元。於110年1月19日18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8時30分許,9萬元。於110年1月19日18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同上。於110年1月19日18時4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20時3分許,6萬2,000元。28 張瀞文 (同案被告李家惠部分)29 黃可欣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30 陳峻瑋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31 陳緯倫 (同案被告林志賢部分)32(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王瀞儀 於110年1月19日11時1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11分),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18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31至35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41至43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47至61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20日11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0日11時41分許,7萬元。33(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佩懿 於110年1月19日13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18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77至83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103至105、10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95至110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20日11時1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匯款2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0日11時41分許,7萬元。於110年1月22日12時10分許,匯款2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2分許,22萬元。34(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吳旻樺 於110年1月20日1時12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0日1時41分許至9時13分許,提領(含轉帳)2次,共計4萬2,670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115至117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127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123至127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35(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王翊珊 於110年1月22日11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2分許,2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133至135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137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36(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陳竹奎 於110年1月20日20時6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1日1時46分許,11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139至141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14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145至161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37(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邱楚涵 於110年1月19日14時25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18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183至185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19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195至199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38(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方琦翔於110年1月22日14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4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201至202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203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39(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黃兪蓉 於110年1月20日15時53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0日17時54分許,1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215至217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21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222至231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40(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陳聖龍 於110年1月18日13時27分許,匯款7,3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18日15時19分許,7,815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二卷第323至327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二卷第329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二卷第337至359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41(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鄭孟婕 於109年12月30日10時45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09年12月30日11時35分許,95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一卷第37至41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一卷第73至75、77、81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一卷第89至101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09年12月31日21時12分許,匯款2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日7時31分至33分許,提領2次,共計3萬10元。於110年1月9日10時54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9日12時30分許,7萬15元。於110年1月20日22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1日1時46分許,11萬元。於110年1月22日14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42萬元。42(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陳瑾嫻 於110年1月22日11時13分許,匯款6,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2時29分許,2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A案併丙警一卷第259至262頁)2.匯款證明(A案併丙警一卷第280頁)3.對話紀錄截圖(A案併丙警一卷第280至367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於110年1月11日13時54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李家惠,110年1月11日15時11分許,8萬15元。於110年1月11日13時55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李家惠彰銀帳戶。同上。43(D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黃彬賓 於110年1月22日11時46分許,匯款8,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2時29分許,22萬元。1.警詢中之證述(D案警三卷第6至8頁)2.匯款證明(D案警三卷第168頁)3.對話紀錄截圖(D案警三卷第157至167頁)原判決撤銷。劉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高翊程三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含高翊程私章1枚)1本(張)⑴警一卷第1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⑵於錢志維位於高雄市○○區○○路○○0巷0號住處扣得。2 施侑辰 郵局帳戶金融卡1張⑴警一卷第1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⑵於錢志維位於高雄市○○區○○路○○0巷0號住處扣得。3三星手機1支⑴警一卷第1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⑵於錢志維位於高雄市○○區○○路○○0巷0號住處扣得。4劉書維合庫帳戶存摺1本⑴警一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⑵於被告劉書維位於高雄市○○區○○街0巷0號3樓之2住處扣得。5劉書維永豐帳戶存摺1本⑴警一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⑵於被告劉書維位於高雄市○○區○○街0巷0號3樓之2住處扣得。6劉書維中信帳戶存摺1本⑴警一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⑵於被告劉書維位於高雄市○○區○○街0巷0號3樓之2住處扣得。7IPhone11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⑴警一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⑵於被告劉書維位於高雄市○○區○○街0巷0號3樓之2住處扣得。⑶被告劉書維所有供本案所用。IMEI碼:00000000000000。8紅米手機1支⑴警十卷第3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⑵於林志賢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708室住處扣得。9IPhone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⑴警十卷第3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⑵於林志賢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708室住處扣得。10IPhone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⑴警十一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⑵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三民第一分局內扣得。
附件:卷證代號對照表
(一)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A案)
卷證名稱代號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高市警 三一分偵字第11071321900號刑案卷宗A案警一卷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14號偵查卷宗A案偵一卷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 警新 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A案警二卷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17號偵查卷宗A案偵二卷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他字第277號A案聲他卷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1308800號刑案卷宗A案警三卷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54號偵查卷宗A案偵三卷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386號偵查卷宗A案他一卷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78號偵查卷宗A案偵四卷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2264900號刑案卷宗A案警四卷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679號偵查卷宗A案他二卷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49號偵查卷宗A案偵五卷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334800號刑案卷宗A案警五卷1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82號偵查卷宗A案偵六卷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㈠A案警六卷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㈡A案警七卷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㈢A案警八卷1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㈣A案警九卷1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50號偵查卷宗A案偵七卷2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3835700號刑案卷宗㈠A案警十卷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3835700號刑案卷宗㈡A案警十一卷2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3835700號刑案卷宗㈢A案警十二卷2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21號偵查卷宗A案偵八卷2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351600號刑案卷宗㈠A案警十三卷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351600號刑案卷宗㈡A案警十四卷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930號偵查卷宗A案他三卷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719號偵查卷宗A案偵九卷2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2385900號刑案卷宗A案警十五卷2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22號偵查卷宗A案偵十卷3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00007235A號刑案卷宗A案警十六卷3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21號偵查卷宗A案偵十一卷3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3149300號刑案卷宗A案警十七卷3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15號偵查卷宗A案偵十二卷3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923號偵查卷宗A案併甲偵卷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195401號偵查卷宗A案併乙警卷3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126號偵查卷宗A案併乙偵卷37.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01001862號警卷A案併丙警一卷3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0年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419100號警卷A案併丙警二卷3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號偵卷A案併丙偵一卷4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35號偵卷A案併丙偵二卷4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6號普通刑案卷宗㈠A案審金訴卷一4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6號普通刑案卷宗㈡A案審金訴卷二4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普通刑案卷宗㈠A案金訴卷㈠4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普通刑案卷宗㈡A案金訴卷㈡4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普通刑案卷宗㈢A案金訴卷㈢
(四)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D案)
卷證名稱代號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419100號警卷D案警一卷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1001862號警卷D案警二卷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195401號警卷D案警三卷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號偵卷(重複金訴295號併偵一卷)D案偵一卷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35號偵卷(重複金訴295號併偵二卷)D案偵二卷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923號偵卷D案偵三卷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321號偵卷D案偵四卷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26號偵卷D案偵五卷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322號偵卷D案偵六卷1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普通刑案卷宗D案金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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