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 岳宗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記載期待本院如何裁判之訴之聲明(例如「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另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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