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國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國榮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竊盜案,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並無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聲請意旨認被告本件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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