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5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俊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惠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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