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三)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王文彬 、 吳秀齡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稱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下同)30,640元(未包含每月遭法院強制扣款9,080元),以債務人所陳每月薪資收入約僅2萬餘元,何以有能力支付上開必要支出?請釋明原因。
(五)本院依職權查詢「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3)業已合併解散(97年4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0978370160號),債務人何以得提出蓋有「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之證明文件?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七)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