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黃振凱 相對人即收養人 黃翠玉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黃振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黃翠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01年2月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養母黃翠玉成立收養關係,養母於101年2月5日死亡,聲請人業已成年,欲回復本性,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黃翠玉成立收養關係,而黃翠玉101年2月5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及養母黃翠玉等之家屬,均無意見,有本院非訟事件筆錄在卷足參。從而,黃翠玉既已死亡,聲請人亦未繼承黃翠玉之遺產,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黃翠玉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