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現寄押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