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江信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