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九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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