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宋耀明邱香盈歐陽方奕 訴訟代理人 劉婉麗 被告 謝榮華
謝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 謝懷德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鄭月李 所遺留如附表1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與謝懷德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謝懷德就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同路段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同為10層樓建築,屋齡同為25年者,於111年間買賣實價登錄有2筆,每坪交易單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5,937元、108,046元,平均為121,992元【計算式:(135,937+108,046)÷2=121,99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作為系爭房地價值計算之參考,系爭房地之面積共計130,77平方公尺(見附表2),是系爭房地關於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之價值依此計算為4,825,710元【計算式:121,992×130.77×0,3025=4,825,711)。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8,570元(計算式:4,825,711×謝懷德應繼分比例1/3=1,608,5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1:編號種類權利範圍1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85/100000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85/1000003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全部4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1/765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1261/100000附表2:附表1建物面積(見本院卷第44頁)
1.主建物、陽台:61.29、7.97平方公尺
2.共有部分(1810、1811建號):61.51平方公尺(計算式:261
6.57/76+2147.86×1261/100000=61.5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3.合計:130.77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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