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蕭莉潔 被告 張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