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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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榮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99
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賴榮吉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補充更正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於101年8月30日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理由部分:爰審酌被告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
所得,竟竊盜他人財物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他人內心恐懼,然本院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且所竊取上揭財物價值非鉅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復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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