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忠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忠迪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雖已審結並於101年10月2日宣判,然斟酌被告於犯罪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1月10日發布通緝,迄於98年2月4日17時30分許遭警方查獲歸案(有98年2月4日警詢調查筆錄、台中市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在100年度偵緝字第359號卷第2-7頁可參及通緝書在94年度偵字第17120號卷第16頁可參),並於98年2月6日撤緝(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在98年度偵緝字第359號卷第31頁可參),起訴後又逃亡,由本院於98年10月6日發布通緝(有通緝書在98年度易字第1926號卷第51、52頁可參),於101年2月13日到案,到案面對司法審判距離犯罪時間已將近8年,顯見被告並無勇於面對刑責之意願,是認為被告經判決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0月之後,有逃亡之虞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