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債權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峰 債務人 鍾剛輝 債務人 劉紅微 債務人 鍾煽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剛輝、劉紅微、鍾煽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依台端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及所附債權依據,債務人劉紅微、鍾煽熔係連帶保證人,如主張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應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明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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