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3號原告兆科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甘慧蘭 (董事)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莊水吉 (關務長)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變更稅則號別,並以民國(下同)101年12月18日北普遞字第1011031598號函,通知補徵進口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83元。經原告申請復查,被告以102年3月20日北普法字第1021007153號復查決定予以駁回。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83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之所在地為桃園縣,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洪慕芳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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