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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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寰亞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輝泉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1年11月27日府勞資字第10139868400號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合計20萬元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