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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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郭俊廷 法定代理人 簡群峰 原告 郭清福
簡阿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被告 黃琨璋
大源汽車商場即 張英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琨璋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107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該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大源汽車商場即張英文為被告黃琨璋之僱用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黃琨璋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亦無從對被告大源汽車商場即張英文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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