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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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20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銘堂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侵占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丁銘堂與告訴人 丁雪娟 係兄妹關係,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向告訴人借用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即將上開自小客車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而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二親等旁系血親之關係,此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據,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親屬間之侵占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6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可憑,而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偵結日期係106年10月16日,並於106年12月19日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於本院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18日新北檢兆雲106偵緝2003字第57803號函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告訴人既係於本件檢察官偵查終結之前即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此部分本應為不起訴處分,然檢察官猶向本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本件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而檢察官既未依法撤回起訴,揆諸上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侵占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