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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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債權人東港中山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宗欽 債務人 李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