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1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49號原告中國青年救國團代表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 律師被告金門縣政府代表人 楊鎮浯 (縣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胡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