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李恬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捌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繳交違約金參佰元、第二個月繳交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繳交違約金伍佰元,連續收取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