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劉義雄 被告 林大正
林智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5550元(以起訴時擬代位塗銷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額為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同旨),應徵裁判費2萬1097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1萬4266元外,尚6831元未補足。
三、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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