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傳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傳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傳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六月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張傳枝於九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六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後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六月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八六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六月十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八六八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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