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雅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雅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雅蘭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江雅蘭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藥事法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均已確定在案(除聲請書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日期誤載為「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某時」,應更正為「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某時許」、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載為「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一一五一號、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又無重覆裁定之虞,且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故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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