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莊耀宗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被告 陳麗芬
黃宏恩 (現役軍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3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當日庭期擬訊問證人 歐盈楨 ,特此裁定。另請被告黃宏恩於開庭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本院於113年9月16日將起訴狀繕本及庭期通知送達被告黃宏恩之服役單位後,被告黃宏恩實際收受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之日期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