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治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治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治松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北簡字第456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104年聲字第3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45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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