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冉呂春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月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2,183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