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毛萬 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 毛萬得 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除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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