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吳瑞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吳瑞華戶籍所在地於苗栗縣三義鄉○○村○○00號,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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