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邵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金素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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