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順隆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順隆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98年4月3日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99年11月11日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上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洪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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