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柏維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6746號│字第4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314號│3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9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314號│378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22日│109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220號│109年度執字第5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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