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李維傑 即榮倉商行被告 陳明安
黃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26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