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茆焜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茆焜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茆焜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共7罪)、4月(共2罪),經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22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各罪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