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76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終止日期應至108年
1月2日(原加計在途期間2日,應至107年12月30日期滿,因逢連續假日延至連續假日終止次日)止,乃遲至108年1月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藍海凝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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