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5836號),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83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本署96年保管字第2398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偵字第58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前述案件中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偵查卷第138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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