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陳稽
廖家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宜芳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提供坐落門牌號碼:彰化田中鎮福安段33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中德段56建號?)暨土地(中德段1648地號?)第一類謄本(勿遮掩);並陳報房屋現市值約多少?提供最近系房屋稅籍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費用價額(此並涉及適用簡易或通常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