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郁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郁翔前因傷害、詐欺、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50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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