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原告 莊清安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豔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8月14日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04,000元,如訴訟救助之聲請後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107年8月21日寄存該駁回裁定於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後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