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債權人 江美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福慶 、 朱福培 、 朱彩燕 、賴 廖靜惠 、 廖金蘭 、賴 廖秀琴 、 廖英雄 、謝 廖春娥 、 廖財偉 、 廖財炘 、廖財禎、 林炳松 、 楊菊 、 林明俊 、 林元振 、 林紫玉 、 林賴春綢 、林長坤、 林長功 、 林淑馨 、 林淑琪 、 黃金碧 、 廖明信 、 廖雅群 、廖子宸、 廖德為 、 林廖玉鳳 、 廖滿 、 廖美雲 、 廖秀美 、 廖育仟 、陳坤海、 童繡淳 、 陳景赫 、 陳承璋 、 陳若妤 、 陳釆一車 、 張陳明珠 、廖 陳明月 、 陳明花 、 賴吳秀足 、 賴家桐 、 賴順益 、 賴麗鳳 、賴霈芝、 賴麗容 、 賴玉妮 、 廖煝 、 賴順木 、 賴順隆 、 賴靜宜 、 賴靜雯 、 賴友三 、 廖清海 、 廖堂勛 、 廖于儇 、 廖雅芬 、華 賴月英 、賴月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59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