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呂銘選任辯護人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89號、第9598號、第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及溴去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均係政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設置販毒專線,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行為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給 盧俊元林厚任 (附表一編號3至6、10至12),及販賣含有愷他命、去氯愷他命及溴去氯愷他命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給 高紹鈞邱定毅 (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金。嗣經警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下午1時24分許,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將甲○○拘提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對當事人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本院審酌相關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適當,不論該等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所引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8589卷一第29頁至第52頁、偵8589卷二第335頁至第339頁、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頁、第107頁至第109頁),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書證資料可佐,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咖啡包83包內含粉末,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愷他命7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及「溴去氯愷他命」,前述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純質淨重5公克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29684號鑑定書(見偵9598卷二第167頁至第16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二、販賣毒品,係指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經查,被告上開毒品交易之行為已約定價款,核屬有償交易行為,倘非有利可圖,被告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交付毒品之理,足認被告主觀上確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變更起訴法條、罪數關係: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即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考其立法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 爰增 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經查,本案被告所販賣之咖啡包,其中有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販賣之愷他命,其中有混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者,業如前述,均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二種以上之毒品,自均屬該條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雖有未洽,惟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第57頁、第87頁至第88頁),而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且其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
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業如前述,則被告持有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㈣被告就附表一所示1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販賣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成分;販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業如前述,此部分自均應適用其中最高刑度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各罪,均於偵
訊及審理中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㈢次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
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涉上揭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後,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可量處之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衡諸被告販賣毒品對象多達4人、販賣次數足有12次、扣案之愷他命數量7包、咖啡包高達83包,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微,尚難認被告本案所為犯行,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況,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量刑與定應執行之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個人私利,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均為第三級毒品,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影響甚大,僅圖一己私人經濟利益,任意販賣毒品給他人牟利,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危害非輕,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現又再犯,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被告就其犯行自始坦承不諱,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道路施工工作、日薪1600元、有母親、具智能障礙之哥哥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暨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2頁),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末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資警惕。
肆、沒收
一、毒品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並經被告供稱:扣案的咖啡包是我販賣剩下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咖啡包之罪項下(即附表一編號12)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含有愷他命、去氯愷
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並經被告供稱:扣案的愷他命是我販賣剩下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之罪項下(即附表一編號2)宣告沒收。
㈢盛裝前開毒品之各該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同違禁物,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並為供其實施本案犯罪所用等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6頁),核屬被告犯罪使用之工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對價(詳附表一編號1至12交易金額欄所示),均屬被告所有,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扣案之現金新臺幣8300元,被告於審理中供稱:現金是我自己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前開扣案物與本案有關,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編號購毒者交易過程交易時間、地點交易金額(新臺幣)證據主文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高紹鈞高紹鈞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代儲代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愷他命1小包(1.1公克)給高紹鈞,並由甲○○當場向高紹鈞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7日下午1時33分許。②苗栗縣○○市○○街000號旁停車場。2000元⒈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見偵8589卷一第19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52頁、偵5889卷二第335頁至第339頁、偵9598卷一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50頁、偵9871卷一第21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54頁)。⒉高紹鈞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偵8589卷二第9頁至第18頁、第61頁至第63頁、偵9871卷二第21頁至第30頁)。⒊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141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53頁、第179頁至第192頁、真8589卷二第27頁至第40頁、偵9598卷一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7頁、第183頁至第196頁、偵9871卷一第143頁至第145頁、第147頁至第155頁、第181頁至第194頁、偵9871卷二第49頁至第62頁)。⒋甲○○持有之手機內訊息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323頁至第341頁、偵9598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偵9871卷一第325頁至第343頁)。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8589卷一第345頁、第347頁、偵8589卷二第47頁、第49頁、偵9598卷二第143頁、第145頁、偵9871卷二第5頁、第7頁、第63頁、第65頁)。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高紹鈞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代儲代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愷他命1小包(1.1公克)給高紹鈞,並由甲○○當場向高紹鈞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9日下午1時14分許。②苗栗縣○○市○○街000號旁停車場。2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盧俊元盧俊元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盧俊元,並由甲○○當場向盧俊元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6月28日下午1時27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2000元⒈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見偵8589卷一第19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52頁、偵5889卷二第335頁至第339頁、偵9598卷一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50頁、偵9871卷一第21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54頁)。⒉盧俊元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偵8589卷二第145頁至第156頁、第235頁至第237頁、偵9871卷二第73頁至第84頁)。⒊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163頁至第178頁、第193頁至第203頁、第205頁至第239頁、偵8589卷二第171頁至第217頁、偵9598卷一第167頁至第182頁、第197頁至第207頁、偵9598卷二第3頁至第37頁、偵9871卷一第165頁至第180頁、第195頁至第205頁、第207頁至第241頁、偵9871卷二第105頁至第115頁、第117頁至第151頁)。⒋甲○○持有之手機內訊息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323頁至第341頁、偵9598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偵9871卷一第325頁至第343頁)。⒌盧俊元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8589卷二第227頁至第232頁、偵9871卷二第99頁至第104頁)。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8589卷一第345頁、第349頁、偵8589卷二第219頁、第221頁、偵9598卷二第143頁、第147頁、偵9871卷二第5頁、第9頁、第153頁、第155頁)。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盧俊元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盧俊元,並由甲○○當場向盧俊元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6月30日下午2時25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2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盧俊元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盧俊元,並由甲○○當場向盧俊元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20日下午3時42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2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盧俊元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盧俊元,並由甲○○當場向盧俊元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23日下午4時55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2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邱定毅邱定毅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遊戲儲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愷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給邱定毅,並由甲○○當場向邱定毅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6月24日下午3時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1000元⒈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見偵8589卷一第19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52頁、偵5889卷二第335頁至第339頁、偵9598卷一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50頁、偵9871卷一第21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54頁)。⒉邱定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偵8589卷二第243頁至第254頁、第323頁至第325頁、偵9871卷二第163頁至第174頁)。⒊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241頁至第277頁、偵8589卷二第277頁至第313頁、偵9598卷二第39頁至第75頁、偵9871卷一第243頁至第279頁、偵9871卷二第197頁至第233頁)。⒋甲○○持有之手機內訊息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323頁至第341頁、偵9598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偵9871卷一第325頁至第343頁)。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8589卷一第347頁、偵8589卷二第315頁、偵9598卷二第143頁、偵9871卷二第5頁、第235頁)。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邱定毅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遊戲儲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愷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給邱定毅,並由甲○○當場向邱定毅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6月26日晚上7時17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1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邱定毅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遊戲儲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愷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給邱定毅,並由甲○○當場向邱定毅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2日中午12時27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1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林厚任林厚任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林厚任,並由甲○○當場向林厚任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6月25日中午12時53分許。②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渡家村前路口處。2000元⒈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見偵8589卷一第19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52頁、偵5889卷二第335頁至第339頁、偵9598卷一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50頁、偵9871卷一第21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54頁)。⒉林厚任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偵8589卷二第69頁至第78頁、第137頁至第139頁、偵9871卷二第243頁至第252頁)。⒊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155頁至第162頁、第279頁至第295頁、第297頁至第307頁、偵8589卷二第83頁至第111頁、偵9598卷一第159頁至第166頁、偵9598卷二第77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105頁、偵9871卷一第157頁至第164頁、第281頁至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09頁、偵9871卷二第271頁至第287頁、第289頁至第299頁)。⒋甲○○持有之手機內訊息截圖(見偵8589卷一第323頁至第341頁、偵9598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偵9871卷一第325頁至第343頁)。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8589卷一第345頁、第347頁、第349頁、偵8589卷二第131頁、第133頁、偵9598卷二第143頁、第145頁、第147頁、偵9871卷二第5頁、第7頁、第9頁、第301頁、第303頁)。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林厚任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林厚任,並由甲○○當場向林厚任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10日中午12時47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2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林厚任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Game淘線上儲值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右列「交易時間及地點」與甲○○見面,甲○○以右列「交易金額」為對價,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給林厚任,並由甲○○當場向林厚任收取右列「交易金額」。①112年7月24日中午12時10分許。②苗栗縣銅鑼鄉中正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銅鑼工業區)處。2000元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咖啡包83包 王老吉 外包裝。㈠驗前總毛重346.76公克,包裝總重約112.5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34.25公克。㈡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⒈淨重2.13公克,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1.35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⒊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05公克。(見偵9598卷二第167頁)2愷他命7包㈠驗前總毛重約8.10公克,包裝總重約1.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42公克。㈡隨機抽取編號B3鑑定:⒈淨重0.9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91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及溴去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成分。⒊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9公克。(見偵9598卷二第168頁)3iPhone13Pro手機1支(含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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