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2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曾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卓素芬 律師 李昱葳 律師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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