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第912號第1164號第142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祥益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035、48490、48824、50884號、112年度偵字第2799、3749、392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380、14203、14972、17361、19791、36270、44108、60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祥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編號⒒、⒓「調解或和解狀況、本案意見」欄所示之條件。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事實徐祥益因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桃園打工」社團「派單客服」工作之徵才貼文,即有身分不詳自稱「書賢」之人透過Messenger與其聯繫,雙方陸續改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聯繫,徐祥益得悉此份業務「工作」,係以自己之銀行帳戶供匯入款項,再將該款項匯入指定「幣商」之銀行帳戶,嗣該款項轉換為等值之泰達幣(即USDT)後,其再將之轉進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復依指示將該電子錢包內之泰達幣提領至不詳平臺,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薪資,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該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低勞力,卻可輕易獲取高額報酬,可能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復藉由其收款並層轉款項,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基於縱使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至000年0月0日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與「書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給「書賢」,並將「書賢」所稱「幣商」之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銀行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下合稱約定帳戶)。嗣「書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 陳嘉宏 等十六人實行詐欺,致該等十六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照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而「書賢」再以LINE告知徐祥益有款項入帳,指示將該等款項轉至約定帳戶(詐欺之時間、方式、該等十六人之匯款時間、金額等節,均詳見附表),嗣該等款項轉換為等值之泰達幣後,其再將之轉進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復依指示將該該電子錢包內之泰達幣提領至不詳平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祥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金訴字第640號卷第284頁),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㈡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主觀上應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直接
故意」等情,然依被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臉書「桃園打工」社團「派單客服」工作之徵才貼文、其與「書賢」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記錄,可知被告原先所應徵之工作為線上Key單人員,然實際所從事之工作卻為提供本案帳戶收受款項,再將款項匯入約定帳戶,嗣該等款項轉換為等值之泰達幣後,再將之轉進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内,復依指示將該電子錢包內之泰達幣提領至不詳平臺,與原應徵「派單」之文書作業截然不同,就此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對方後來說有活動,報酬會比較多,我那時因為家裡缺錢,想說可以賺錢,對方是請我提供帳戶,會有錢匯入我的帳戶,我再將錢轉進二個約定帳戶去買虛擬貨幣,對方說等工作結束後才有酬勞,且說不管虛擬幣的操作勝率為何,等工作一結束會給我30萬元,我當下是有懷疑過不合理,但也沒有多想,且那一陣我要幫忙繳交房貸、水電費、妹妹生活開銷等費用,才會想說試試看這工作,並不是故意要去做的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47035號卷第189至191頁),堪認被告主觀上已能預見該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低勞力,卻能輕易獲取高額報酬,可能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復藉由其收款並層轉該款項,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卻容認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本案犯行,然依現有卷內事證,尚難認已提出積極證據令本院形成被告主觀上對於該等事實係屬「明知」之確切心證,自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直接故意」,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應予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㈡共犯與罪數關係⒈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⒗所示之犯行,均與「書賢」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復被告就附表編號⒈至⒗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詐欺取財、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⒊被告所犯上開16罪,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㈢刑之減輕、量刑及緩刑之說明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6月16日
生效,將該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284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為主觀上就本案帳戶可能遭不法使用之事已有預
見,仍貪圖高額報酬,將本案帳戶提供給「書賢」收取來路不明之款項,並依指示轉出、轉換幣別後提領至不詳平臺,以製造金流斷點,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兼衡被告因母親重病、尚有家人需撫養,需錢孔急為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時年紀尚輕而智慮欠周,係基於不確定故意為本案犯罪、犯罪參與程度與分工(非居於主導地位)、所造成如所示附表被害人之損害數額、已與到庭如附表編號⒈、⒊、⒍、⒎、⒐、⒒、⒓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並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就其餘未到庭如附表編號⒉、⒋、⒌、⒏、⒑、⒔至⒗所示之被害人部分,雖有調解意願,惟該等被害人經本院傳喚未到庭,致未成立調解、各被害人對於本案意見(詳細狀況如附表各編號「調解或和解狀況、本案意見」欄所示),且其雖因本案獲有報酬5,000元,惟案發後已主動交由警方扣案(詳如後述)、無前科之素行、為輕度智能不足、有學習障礙、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患有焦慮的適應障礙症(有其學生相關資料、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12年11月27日桃療字第NO: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輕度】、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心理衡鑑摘要在卷可考【見111年度偵字第48490號卷第305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65、181至183頁】)、現有正當工作然為低收入戶、其母親患有疾病(B型病毒性肝炎、糖尿病)、其妹發展遲緩、其同戶侄兒亦有身心障礙(有桃園市桃園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桃園醫院112年11月3日字第NO: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12年12月13日桃療字第NO: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學生基本資料【 徐書玄 】翻拍照片、學生基本資料暨比序項目積分確認單、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衡鑑申請及報告單翻拍照片可查【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67至1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本案16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情節、動機相似、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且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⒊按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
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佐以保護管束之約制,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又按是否宣告緩刑,亦即行為人有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乃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自由裁量之事項。至被告素行如何,有無犯罪前科、犯罪所生危害是否重大、犯後態度是否良好暨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調)解等情狀,則屬量刑審酌之範圍,雖非不可兼採為宣告緩刑之審酌資料,但與是否宣告緩刑並無絕對關聯。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素行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並無異常,亦非本件犯罪之主導決策者,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性均較為輕微,且在經濟狀況貧寒(低收入戶),並無鉅額犯罪所得等情況下,猶願於本院審理時與到庭如附表編號⒈、⒊、⒍、⒎、⒐、⒒、⒓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已全部或部分履行,且主動交付犯罪所得供扣案,堪認其已盡力彌補,而認其已有悔悟之心。另被告迄今雖尚未能與如附表編號⒉、⒋、⒌、⒏、⒑、⒔至⒗所示未到庭之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固屬遺憾,然是否調解或和解乙情,雖可作為被告犯後態度之參考項目,但並非唯一之考量,且民事請求權與刑事刑罰權係屬二事,況如附表編號⒉、⒌所示之被害人亦皆已另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全無獲得賠償之機會。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斟酌其犯罪情節、家庭經濟狀況,並兼顧如附表編號⒒、⒓所示之被害人之權益,避免被告日後未依照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編號⒒、⒓「調解或和解狀況、本案意見」欄所示之條件,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另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5,000元,已主動繳付該犯罪所得供扣案乙節,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因尚未與如附表編號⒉、⒋、⒌、⒏、⒑、⒔至⒗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爰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林淑瑗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榮甫、郝中興、塗又臻、李韋誠追加起訴,檢察官朱秀晴、陳淑蓉、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附表:◆本案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本附表之款項均匯入徐祥益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證據調解或和解狀況、本案意見備註主文⒈陳嘉宏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結識陳嘉宏,向其佯稱:投資外匯期貨云云,致陳嘉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5萬元。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許,5萬元。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5萬元。⑷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3萬元。⑸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8分許,7,000元。⑹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6分許,3萬元。⑴證人即被害人陳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陳嘉宏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沒有成員」、「客服分線」、「客服分線」、「FinancialPy...」、「FP五十六萬金讚群...」、「小資男女的額外收入」、「Supreme...」LINE對話紀錄、網頁擷取照片、「妮妮」LINE個人介面、FACEBOOK【下稱臉書】文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 李惠安 」於「桃園打工」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 莊充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和解內容:⑴被告徐祥益應給付被害人陳嘉宏6萬5,100元,並當庭交付被害人,經被害人收訖無訛。⑵被害人陳嘉宏就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案件(即本案)所生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並同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機會。(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269號卷第81至82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 謝宜蓉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透過交友軟體Omi以暱稱「 林熙明 」結識謝宜蓉,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投資副業云云,致謝宜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10萬元。⑵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許,3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謝宜蓉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謝宜蓉提供之擷取照片(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Phaeton」、「客服中心」、「林熙明」LINE個人介面、該證人與「客服中心」LINE對話紀錄、Phaeton網頁)。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告訴人謝宜蓉陳報狀表示:對本案或被告科刑範圍無意見。⑵告訴人謝宜蓉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⑶經本院合法傳喚告訴人謝宜蓉未到庭。(有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269號卷第61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27、29、55、213頁)起訴書附表編號2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 羅怡玟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下稱探探)以暱稱「kai」結識羅怡玟,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蝦皮商業網站云云,致羅怡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1萬元。⑵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36分許,3萬元。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2分許,5萬元。⑷111年7月2日晚間8時7分許,1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羅怡玟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羅怡玟提供之存摺(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含蝦皮帳戶、網頁介面、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和解內容:⒈被告徐祥益當庭給付告訴人羅怡玟3萬元,並當庭交付告訴人,經告訴人羅怡玟收訖無訛。⒉告訴人羅怡玟就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案件(即本案)所生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並同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機會。⑵告訴人羅怡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本案沒有意見,如果被告如期還款,就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有本院和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269號卷第81至82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64頁)起訴書附表編號3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 石晏菱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石晏菱,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PHAETON網站云云,致石晏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⑴證人即被害人石晏菱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石晏菱遭詐欺案(匯款明細資料)。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害人石晏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45、55、127、153、229頁)起訴書附表編號4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 許琇雯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透過探探以暱稱「 浩楊 」結識許琇雯,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假蝦皮商業網站云云,致許琇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1萬元。⑵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5萬元。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5萬元。⑷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許,5萬元。⑸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4萬5,000元。⑴證人即告訴人許琇雯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許琇雯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經本院合法傳喚告訴人許琇雯未到庭。⑵告訴人許琇雯已於112年6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33、35、55、67至68、217、219頁)起訴書附表編號5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 郭千嘉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LINE暱稱「 小謝 」結識郭千嘉,向其佯稱:投資外幣云云,致郭千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5分許,3萬元。⑵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6分許,3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郭千嘉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郭千嘉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和解內容:⑴被告徐祥益當庭給付告訴人郭千嘉2萬元,並當庭交付告訴人,經告訴人郭千嘉收訖無訛。⑵告訴人郭千嘉就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案件(即本案)所生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並同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機會。(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269號卷第81至82頁)起訴書附表編號6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⒎ 陳芸慧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透過探探暱稱「TONY.C」結識陳芸慧,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假蝦皮商業網站云云,致陳芸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1分許,5萬元。⑵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2分許,2萬元。⑴證人即被害人陳芸慧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陳芸慧提供之擷取照片(含「Troy.C 鄧杰 」傳送之連結、該證人陳芸慧與「Troy.C(鄧杰)」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與「客服」對話紀錄、網頁介面)。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和解內容:⑴被告徐祥益當庭給付被害人陳芸慧2萬1,000元,並當庭交付被害人陳芸慧,經被害人陳芸慧收訖無訛。⑵被害人陳芸慧就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案件(即本案)所生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並同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機會。(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269號卷第81至82頁)起訴書附表編號7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⒏ 陳華萱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4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探探暱稱「 林睿騰 」結識陳華萱,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假蝦皮商業網站云云,致陳華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32分許,5萬元。⑴證人即被害人陳華萱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陳華萱提供之擷取照片(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該證人與「官方客服」對話紀錄)。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被害人陳華萱陳報狀表示:對本案或被告科刑範圍無意見。⑵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害人陳華萱未到庭。(有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269號卷第63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49、51、57、233、235頁)起訴書附表編號8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⒐ 邱羿婷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透過探探暱稱「哲宇」結識邱羿婷,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邱羿婷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許,4萬元。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2分許,1萬元。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許,9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邱羿婷於警詢時之證述。⑵刑事現場照片(即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㈠調解內容:徐祥益願給付5萬元給告訴人邱羿婷,給付方式如下:⒈當庭給付告訴人邱羿婷3萬元,經告訴人邱羿婷收訖無訛。⒉其餘2萬元,應自112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告訴人邱羿婷指定之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邱羿婷,帳號:000000000000號)。⒊告訴人邱羿婷對於被告就112年度審金訴第620號案件(即本案)所生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㈡告訴人邱羿婷手寫證明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債務人已於113年3月匯款2萬元給邱羿婷,清償債務共2萬元,以此證明。(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手寫證明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620號卷第69至70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289、299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2380、14203、17361)附表編號1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⒑ 王鉦傑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6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LINE暱稱「力群創投-阿樂」結識王鉦傑,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111年7月1日晚間9時48分許,3萬元。⑵111年7月1日晚間9時52分許,2萬4,000元。⑴證人即告訴人王鉦傑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王鉦傑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告訴人王鉦傑陳報狀表示:若被告無法全額賠償請法官重判,希望法官做出合理判決。⑵經本院合法傳喚告訴人王鉦傑未到庭。(有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620號卷第51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87、89、107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2380、14203、17361)附表編號2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⒒ 張敏慧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LINE暱稱「 珉邵 」結識張敏慧,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許,74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敏慧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張敏慧提供之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和解書影本。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㈠調解內容:徐祥益願給付14萬8,000元給告訴人張敏慧,給付方式如下:⒈當庭給付告訴人張敏慧2萬元,經告訴人張敏慧收訖無訛。⒉其餘12萬8,000元,應自112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告訴人張敏慧指定之銀行帳戶(凱基銀行,戶名:張敏慧,帳號:00000000000000號)。⒊告訴人張敏慧對於被告就112年度審金訴第620號案件(即本案)所生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㈡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已與告訴人張敏慧達成調解並依約履行,考量其年紀尚輕,實為初犯,懇請鈞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㈢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被告於112年6月1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均有按期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審理筆錄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620號卷第69至70頁、金訴字第640號卷第286、297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2380、14203、17361)附表編號3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⒓ 丁玉艷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起,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IG帳號「htttto64」結識丁玉艷,向其佯稱:投資博弈公司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26萬9,000元。⑴證人即告訴人丁玉艷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丁玉艷提供之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含交易明細、單據、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頁介面)。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㈠調解內容:⒈被告徐祥益願給付5萬元給告訴人丁玉艷,給付方式為被告當場先給付2萬元,其餘3萬元於113年1月10日至114年3月10日止,每月10日匯款2,000元至告訴人丁玉艷指定之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共15期,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⒉告訴人丁玉艷其餘請求拋棄。㈡告訴人丁玉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如果有如期履行,希望法院從輕量刑。㈢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被告於113年1月1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均有按期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56-1至156-2、163、295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4972)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⒔ 陳宣谷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11年6月15日起,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軟體暱稱「Kai」結識陳宣谷,向其佯稱:在蝦皮工作,內部有回饋活動可賺錢,並提供網址(https://www.shopeez.cn/#pages/login/login)告知可於活動期間登入存錢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於111年7月2日晚間7時33分許,1萬元。⑵於111年7月2日晚間7時34分許,3萬元。⑶於111年7月2日晚間7時35分許,3萬元。⑷於111年7月2日晚間7時36分許,1萬元。⑸於111年7月2日晚間7時37分許,2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宣谷於警詢時之證述。⑵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⑶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經本院合法傳喚告訴人陳宣谷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31、139、141、153、157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9791、36270、44108)附表編號1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⒕ 康瑋真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起,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軟體暱稱「HaoXiang」結識康瑋真,向其佯稱:有SHOPEE商戶專用邀請函,可加入商城當商戶,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許,5萬元。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5分許,2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康瑋真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康瑋真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林義翔 」個人介面、交易明細)。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經本院合法傳喚告訴人康瑋真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43、145、157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9791、36270、44108)附表編號2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⒖ 黃雯靜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4日起,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軟體暱稱「疑綾」結識黃雯靜,向其佯稱:可介紹操作虛擬貨幣之工作,需先加入xieshou.rtcmt.com網站會員,並加入群組,再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嗣稱其抽中紅利課程可投入資金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58分許,1,040元。⑴證人即被害人黃雯靜於警詢時之證述。⑵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含證人黃雯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取照片)。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害人黃雯靜未到庭。⑵電詢被害人黃雯靜,其表示:因故無法到庭調解,不用再安排調解,請依法處理。(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47、151、153、157頁)追加起訴書(112偵19791、36270、44108)附表編號3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⒗ 詹蕙菱 (提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起,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軟體暱稱「Main」結識詹蕙菱,向其佯稱:在網路投資平臺投資NFT,需註冊帳戶並儲值,獲利可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3萬元。⑴證人即告訴人詹蕙菱於警詢時之證述。⑵證人詹蕙菱提供之擷取照片。⑶本案帳戶資料(含開戶現場照片、被告徐祥益身分證正、反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含基本資料】、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公務機關查詢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⑷被告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AnAn」、「書賢」、「UNI團隊\\@桃園H」、「581比特王...安認証商家」、LINE對話紀錄、「B7-A25」、「B7-USDT公會」、不知名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B7公告-不回私訊」LINE發文、電子錢包帳戶、提幣紀錄、「B7-A25」LINE群組記事本中之留言、「書賢」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提幣申請進度、「李惠安」於「桃園打工」FACEBOOK臉書社團中發布「徵派單客服」發文、「581比特王」購買紀錄擷)。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000元)。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4864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含莊充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莊充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其與「光~徐祥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⑴經本院合法傳喚告訴人詹蕙菱未到庭。⑵電詢告訴人詹蕙菱,其表示:沒有調解意願,請依法處理。(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640號卷第189、195、199頁)追加起訴書(112偵60029)附表編號1徐祥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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