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京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1元,應徵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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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